民生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文号:  〔〕年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1-28
 发布年度:  2017
惠民便民政策 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股室责任人 单位监督人 单位负责人
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 实行医疗费用级次分别负担。具体救助比例是:受助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住院,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理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40%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给予50%救助;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给予100%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其他规定标准的情况)。 1、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五天内凭民权县城乡医疗救助证在医院缴费处登记,出院时随新农合同时结算。2、在县外住院的,救助对象出院后,先办理新农合基本报销手续,符合大病保险的再办理大病保险手续,然后符合大病补充保险的办理大病补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最后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票据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办民政所提出救助申请,经乡扶贫办、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自愿放弃救助权利。 医疗救助中心
刘霞
15839047436
纪检组长
陶艺兵
18336983879
局长
赵西军
1350769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