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
政策文号: | 〔〕年号 |
发布单位: | |
发布日期: | 2017-11-28 |
发布年度: | 2017 |
惠民便民政策 | 申报条件 | 补助标准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是否收费 | 股室责任人 | 单位监督人 | 单位负责人 | |
城乡医疗救助 | 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 | 实行医疗费用级次分别负担。具体救助比例是:受助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住院,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理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40%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给予50%救助;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给予100%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其他规定标准的情况)。 | 1、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五天内凭民权县城乡医疗救助证在医院缴费处登记,出院时随新农合同时结算。2、在县外住院的,救助对象出院后,先办理新农合基本报销手续,符合大病保险的再办理大病保险手续,然后符合大病补充保险的办理大病补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最后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票据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办民政所提出救助申请,经乡扶贫办、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自愿放弃救助权利。 | 否 | 医疗救助中心 刘霞 15839047436 |
纪检组长 陶艺兵 18336983879 |
局长 赵西军 1350769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