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政策
河南省健康医疗脱贫政策

《河南省医疗卫生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规定

推进贫困地区“五个一”标准化建设。县级政府要办好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规定

()主要目标。从201841日至20201231,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保障内容。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提高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各地要调整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确保本系统统筹地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到15种以上。提高门诊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全省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增加到25种以上,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提高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21)规定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2018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负担60%,()财政负担40%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保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0万元(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四、《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21)规定

()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差异化筹资。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负担60%,()财政负担40%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水平。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000(500)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10000)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00001500(15000)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50000)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豫民文[2017]172)规定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六、《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豫卫办[2017]26)规定

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心病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种大病患者,开展专项救治。

七、《河南省困难群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医[2017]20)规定

为确实减轻困难群众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对我省困难群众实施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社会保障卡(参保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人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实施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实施区域。困难群众县域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推行“一站式”结算。原则上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积极、统筹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