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来源:民权县人社局    作者:民权县人社局    日期:2025-03-28
    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怎么确定?单位和个人怎么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我省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工资额的1%费率缴纳,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为0.3%,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我市目前失业金执行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自202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金标准调整为:商丘市区(含市本级、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永城市为1890元/月,其他县为1800元/月。

    六、领金期间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全省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遗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七、失业金申领方式有哪些?

    失业人员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或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途径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申领途径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办理线上申领;途径3:可通过河南社保公众号小程序申领;途径4: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社保卡,在自己电子社保卡失业服务栏下失业金申领项中直接申领。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哪些情形要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九、领取失业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个人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

     (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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