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民权县公安局    作者:民权县公安局    日期:2022-05-24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派出所: 

现将省厅《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请各所于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情况和《出生登记户口工作存在问题专项排查统计表》(附件1),于7月8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上报。报送地址:户籍管理FTP“出生登记户口核查情况”文件夹。

附件:1、出生登记户口工作存在问题专项排查统计表 

      2、省厅通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赋值方法(点击浏览附件) 

民权县公安局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 

为全力配合刑侦部门推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着力解决出生登记户口工作中的短板漏洞,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推动实现常治长效,及时发现、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现将省厅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近期,媒体舆论曝光炒作一系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从中暴露出出生登记户口工作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不法分子利用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个别地方不严格执行新生儿落户政策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漏洞被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利用,用于洗白被拐儿童身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对此,各地要切实认识到出生登记对于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措施,坚决清除隐患。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户政部门要全面倒查“使用失效出生医学证明落户”“落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以非亲属关系落在家庭户”“私自收养落户”“6周岁以上补报落户”“未随父或母落户”“非婚生随父落户但无亲子鉴定证明”等存疑落户情形,主动发现问题线索、主动开展查处工作,紧密结合当前派出所开展的涉拐案件线索专项摸排工作,对存疑户口逐一登记建档、逐一组织核查、逐一落实结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积极配合刑侦部门深挖细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市局根据排查内容筛选出部分数据(在支队FTP/下载/四大队户政/“出生登记部分核查数据”文件夹下载),请各县市区在按照省厅要求核查的同时,做好市局下发数据核查工作。 

二、严密出生登记管理。一要严格执行新生儿随父或母落户的政策。除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罗列的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所生子女、华侨所生子女等特殊情形,以及父母双方均没有户口或丧失监护权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新生儿办理随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人出生登记落户二要严格执行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政策。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三要严格执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第八类难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收养规定等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方针,共同调查核实、研究解决方案,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一揽子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管理机制。一要开展重点核查补报工作。省厅治安总队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梳理了201211日以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缺失的人员信息,将通过系统下发各地,请认真组织核查,并于6月23日前补充填报完毕。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通过查阅出生申报档案、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方式,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赋值方法(附件1),全面开展排查整改,及时在人口系统中更正错误的编号。对排查发现的疑似虚假、被盗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核查见底,构成违法犯罪的,积极配合刑侦部门依法打击处理。二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填写。各地要督促指导户籍窗口准确规范填写《出生证医学证明》编号这一必填项目,并认真做好该项目信息维护工作,严防出现边改边错问题。三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等问题,公安部治安局正在着手建立部级《出生医学证明》“黑名单”库作为核验依据,并将开通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服务接口,建立信息登记管理长效机制。省厅也正在升级改造省一体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部、省人口信息平台升级完成后,将第一时间通知各地启动应用。各地要强化与卫健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发现、梳理、上传《出生医学证明》“黑名单”。今后各地在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必须在核验部级系统确认该编号为“未被使用”且非“黑名单”信息后,方可使用此证明办理出生登记。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局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传达到位,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不得对外公开。请各地于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情况和《出生登记户口工作存在问题专项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7月8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上报。报送地址:支队FTP/上传/四大队/“出生登记户口核查情况”文件夹。  

附件:1.省厅通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赋值方法 

      2.出生登记户口工作存在问题专项排查统计表  

  

                              商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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