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办发[2013] 68号文件(《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中综治办[2016]1号文件(《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强化现场处置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0]68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公通[2016]192号)和商综治办[2016]27号(关于印发《商丘市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救治救助和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商丘市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方面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
本通知中所规定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其他重性精神疾病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患者:(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包括: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抢夺、抢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三)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
一、工作指导原则
1、“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管控为主,如需调查了解其相关信息,户口所在地及涉事地派出所要积极配合。
2、全面排摸,有效控制原则。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将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纳入日常基础工作中,消除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管而不控问题,确保将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工作视线,逐人落实管控人员、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
3、信息保密原则。精神障碍患者情况涉及患者其家人的隐私,所有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查询程序,均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与个人。
二、任务分工
(一)治安管理支队的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治安管理支队全面掌握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管控落实情况。督促、指导、考核各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督促各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落实中央综治办〔2016〕1号文件精神、每年定期对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更新数据。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省公安厅及商丘市平安办的通知精神,适时与市平安办、市卫健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全市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中患者的情况,每季度向综治、卫健等部门通报一次,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3、及时向省公安厅、市政法委等单位汇报我市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情况。
(二)治安管理大队工作任务
1、传达上级部署、督促指导派出所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督促、指导、检查辖区内派出所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派出所对患者的排查建档、落实监护和动态管控措施情况、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案(事)件处置情况、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有奖补助人员名单核实认定等工作。
2、负责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本辖区内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录入、核实工作,确保系统内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完整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接到同级卫健部门提供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后,要及时下发到到派出所逐人核实,并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将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系统,并将核实后的患者信息反馈同级卫健部门。及时更新系统内本辖区内自然死亡的精神障碍患者。
要准确了解和掌握已纳入管控范围内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派出所落实患者监护人及单位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
3、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要与本地综治、卫健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县(市、区)治安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本辖区内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情况,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中患者的情况,每月向政法委、卫健委、民政等部门通报一次,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三)派出所工作任务
1、排查建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控得牢”的要求,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轻微滋事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为重点,把责任落实到社区民警,分片包干逐村逐巷进行排查。
派出所社区民警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辖区内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滚动摸排,对摸排出来的精神障碍患者,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逐人落实管控措施、真实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健全个人档案。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将患者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自身情况、精神病吏、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及活动范围等情况分别列入台账管理,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现实动态。对排查中发现的漏管和新增精神障碍患者要认真登记备案,对已列管的精神障碍患者要掌握现实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并录入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
2、落实监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及工作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和以奖代补政策救助宣传,让监护人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依法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3、动态管控。对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分类落实管控措施;对有肇事肇祸既往史、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督促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将其送院治疗。送院治疗有现实困难的,商请民政部门提供帮助,确保入院治疗。对流浪街头的精神障碍患者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站妥善安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及时与家人联系,督促单位、社区、居委会履行监管职责。对末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与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签订责任担保书,责令其严加看管;对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督促其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4、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处置。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特别是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各类公共场所肇事肇祸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对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发现的精神障碍患者,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会同卫生部门进行走访,掌握其现实状况。在走访了解情况时,民警应着便衣,避免刺激患者情绪。对已出现症状的,要商请卫生部门予以治疗直至送院治疗;对病情稳定的,要落实人员关注其动向,必要时协调卫生、民政等部门给予救助或帮助。
对有暴力倾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其他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约束带不能有效约束的,可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约束时,应避免约束颈部、腹部、胸部等影响呼吸的要害部位,并随时观察,防止发生意外。在精神恢复正常时或生命体征出现异样情形时,应当及时解除约束。对正在实施行凶、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适度使用警械、武器。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通知120急救。到场民警要保护现场,要求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场、触摸和移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治安管理大队和治安支队报告。
5、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案件侦查取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作案时行为异常、有精神病发作迹象的,侦查部门在实施侦查措施时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对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要有涉及犯罪嫌疑人神态、行为表现、对外界事物认知状态的内容。在执行现场勘查、搜查等措施时要注意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的客观证据。办案单位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收集其既往病史的相关书证,向其亲友邻居等有关人员收集其日常行为表现、既往就医经历等言词证据。防止出现因取证滞后,导致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的情况。
6、对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刑事案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2条规定)。
7、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自然死亡的核实上报。根据社区民警的入户走访调查,及时将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自然死亡情况做好台账,经辖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字,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等完善有关手续后,每季度向治安管理大队上报纸质(以备查留存)和电子版的人员名单。
8、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有奖补助人员的初步认定。
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监护责任落实,本年度内患者末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人员名单的初步认定。
三、管控要求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充分发挥“一村(格)一警” 工作机制优势,不间断地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滚动排查工作,认真执行分级、分类落实管控措施要求。
(一)分级管理
1、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本通知中规定的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其他重性精神疾病行为之一的患者。
管控要求:社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每月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回访不少于 1次,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期,要落实 24小时管控措施,确保人员不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2、一般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列管范围:有潜在的肇事肇祸危险的一般精神障碍患者。
管控要求:社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随访,了解其相关情况。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期,要落实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密切掌握其情况,确保人员不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二)分类管理
1、户在人不在的精神障碍患者。对户在人不在未跨县(市、区)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移送管理单》报送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查后以《任务单》形式移送现居住地派出所落实管控措施;跨县(市、区)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填写《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移送管理单》报送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核查后上报商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移交管控。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再次发生变化时,由原居住地按以上工作流程再次明确管控责任,防止出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漏管失控的情况。
2、人在户不在的精神障碍患者。对摸排发现的外来流动人口来商丘市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各派出所(分局)要及时核查动态预警信息,及时联系当地卫生、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有关补助规定进行治疗。对暂居在本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要落实与本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同等的监护措施,报送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备案。
3、近期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对经专门医疗机构治愈或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要建立健全人员跟踪机制,实时了解患者的情况,做好走访记录,建立台帐,配合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干部、卫生院医师等做好管控工作。
4、去向不明的精神障碍患者。对纳管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发现去向不明的,由管控派出所及时上报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失踪人员”系统,要积极落实查找工作。
特巡警支(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的来源不明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移交当地派出所(分局)进行管控,并报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
(三)列管和撤管要求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和一般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都应建立“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纳入派出所管理视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列管由派出所填写《全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表》和《列(撤)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审批表》报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治安管理大队录入全国治安重点人管理系统。一般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列管由派出所(分局)填写《全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表》和《列(撤)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审批表》,所长审核后登记列管。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列管后其本人的电子档一并报商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FTP二大队文件夹。
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病情已长期稳定并经诊疗机构评估已无高风险,由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撤管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分局)提出撤管报告,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同意后方可撤管,但撤管后仍需列为一般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继续纳入视线管理。
四、责任追究。
(一)泄露患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因工作不重视不深入、排查不细致、监管不到位、出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要求,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失职的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