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执法指引》的通知
各实战单位:
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现将《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执法指引》转发给你们,供一线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参考使用。
民权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8日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执法指引
为有效强化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现对相关酒后驾驶机动车查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供执法中参考。
一、什么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酒驾驶机动车。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包括饮酒后驾驶(营运/非营运)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二是醉酒驾驶(营运/非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刑法》(2011年5月1日修正)
2、《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3、《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9日修改)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9号令)
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
三、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查处酒后驾驶的执法执勤装备要求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单位要配齐执法执勤装备,路面执勤警力要穿着反光服或反光背心,佩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装备。夜间或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要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要严格落实本地疫情防护相关规定,配齐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装备。要推广应用具备实时回传呼气测试数据功能的酒精呼气测试装备,并实时回传全部呼气测试数据(含未达酒驾标准的呼气数据),加强酒驾醉驾整治业务监管。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五、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3、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4、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5、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醉酒驾驶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当事人,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辅警)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抽取血样应使用碘伏对皮肤进行消毒,严禁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控。
6、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立即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5日内送检。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六、查处的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如何处理
1、经检验对酒精含量在2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7条规定,应当立即予以放行。
2、对酒精含量在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程序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8条规定,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或者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应加强监护。
4、在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七、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程序
经酒精呼气测试或者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等方法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5日内可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程序组织;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八、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办理程序
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确认为醉酒驾驶的,应当及时立案,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
2、依法进行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4、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